为了加强对学院基建、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和《南京医科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南医大校〔2018〕1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独立性原则;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四)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二、审计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一)凡利用学院各种资金新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统一由基建部门审批,并报送学院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由基建部门制定预算,审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工程控制价,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单项工程预算在2万元(含)至10万元的由基建部门制定预算,审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工程控制价,采取比价、商务谈判等方式在学院零星维修施工定点单位中选择施工单位;
(四)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基建部门安排学院维修施工定点单位承担。零星修缮工程结算按年度办理;
2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和汇总后的零星修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门审批,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与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三、工程变更的审计
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得随意肢解、分包工程。工程确因需要发生变更时,由申请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变更理由、费用预算书、施工方案等书面材料),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对费用预算书进行审查后出具审计意见。
送审价超原合同价10%(含)以上或金额大于五万元(含)须报学院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四、工程结算资料的报送时间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上报全部审计资料。
五、应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
(一)工程承包合同和订货合同及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二)有关单位的资质文件
(三)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竣工图
(五)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点工签证等)及工程形象进度签证
(六)预算、结算书
(七)工程量计算书
(八)验收报告
(九)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审计费用的支付
(一)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在8%至10%(含)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至8%(含)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院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
(五)上述规定列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核减率按审计最终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具体费用的标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学院与社会中介机构合同约定为准;学院自审项目,审计费用按照相关工程总价咨询收费标准执行。
七、其他工程建设成本的审计
除对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将对勘察、监理、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成本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