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案例】拳头不是“玩笑”,精神损害也需赔偿!

发布时间: 2026-10-10      访问次数: 10

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是同班同学关系,2024年1月某日,被告武某某对原告江某某进行殴打,使江某某头部受伤,无法正常上课。被告武某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江某某造成的医疗费、补课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某某殴打原告江某某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武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武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武某某的监护人杨某某,对武某某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原告的焦虑抑郁状态和涉案事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故判决杨某某向原告江某某赔偿损失费共计6055.02元。

法官说法

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暴力行为可能导致长期心理阴影,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视,避免“小孩打架是小事”的传统观念忽视潜在伤害。若仅赔偿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可能导致施害方违法成本过低。精神损害赔偿旨在对受害方的心理痛苦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能更全面地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司法公平。另一方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能促使监护人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通过经济责任的承担,向社会传递“未成年人侵权同样需付出代价”的信号,警示家庭和学校重视儿童行为规范教育。(转自:海州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