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缅北电诈”为题材的电影《孤注一掷》正在全国影院热播,影片中,阿天充值了800万到网络赌博平台账户,陆经理为首的电诈团伙在短短几分钟内,就把钱迅速分流到多个二级银行卡中,再从二级账户分流到无数个三、四级账户中,800万赃款迅速被稀释成无数笔“洗白”后的资金,再回转到陆经理掌握的几百个子账户中,最后由收到号召的“车手”拿着银行卡赶到各ATM完成提现。
赃款套现需要大量“合规”的银行卡来分流转账,犯罪团伙又从何渠道获得大批量的银行卡呢?这就怎么快速到手?这就要绕不开电信诈骗犯罪中的重要一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也往往被简称为“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帮信罪”已经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的第三大犯罪类型,也是发案率最高的信息网络犯罪。从警方的办案情况来看,涉及“帮信罪”的人员,在校大学生占了很大一部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在利益诱惑面前更容易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当电话卡、银行卡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个时候身为卡主,已经构成了帮助犯罪,同样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可能远在境外,但“帮信罪”就在你的身边。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用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让自己深陷囫囵。
(转自南京医科大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