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我院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院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不包括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学院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学院、师生合法权益;
(二)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救济为辅;
(三)统一归口管理、分级分工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审计与法务室是学院法律事务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其职责为:
(一)完善本部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根据学院授权,签订、管理、履行相关合同;
(三)协助审计与法务室办理涉及本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纠纷。
第三章 法律顾问
第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聘任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一年,审计与法务室负责法律顾问的具体协调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为:
(一)为学院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学院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
(三)受学院委托,参与重大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和审查学院重要法律文书;
(四)受学院委托,参加办理重大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五)办理学院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各部门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有关工作时,由审计与法务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四章 案件办理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审计与法务室提供法律咨询的,应提供相关材料,由审计与法务室出具法律咨询意见;需要提交诉讼、仲裁的,应当首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与法务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案件的办理。
第十条 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院权益纠纷的诉讼、仲裁案件,统一由审计与法务室签收、登记;以学院名义提起诉讼、仲裁的案件,由案发部门提交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结果的发案报告,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交审计与法务室便于开展应诉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案件应当在院级会议上通过,由审计与法务室汇报案件办理情况,涉案部门相关负责人列席。由审计与法务室牵头,法律顾问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开庭审理时需要涉案部门安排熟悉案情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办理法律事务工作产生的费用,依据案件处理结果和案件责任情况,报批后由审计与法务室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部门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及时交审计与法务室。案件终结,审计与法务室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向学院报告。
第五章 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院内各部门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院级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进行专门的合法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文件、制度不一致;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学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进行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
(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办法。起草部门应当就文件的内容,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审计与法务室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与法务室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章 法律档案材料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转交审计与法务室,并对法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与法务室负责所承办法律事务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法律档案材料归档的具体要求,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与法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