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完善学院治理、促进学院办学目标实现的活动。
第三条学院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四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院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法律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授权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工作部署和相关部门的委托,对下列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院党政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和学院交办的任务进行审计立项并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发布审计通知。特殊审计项目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七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部门要求,将其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归档。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同时每年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报送学院备案。
第五章 整改落实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项目)、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及时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序推进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扎实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和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形成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是学院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院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的整改工作,学院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发现问题涉及部门为该问题第一责任部门,负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造成学院整改率低下的,由问题涉及部门承担相应后果。对于因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学院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